(2016)甘0102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事务所律师和谢某某;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17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任淑梅,系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汝州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昕、代理检察员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及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任淑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姬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曹某某(在逃)组成犯罪团伙,自制”猜瓜子”诈骗工具,由袁某某负责操作,姬某某、陈某某负责管理、望风,谢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和杨某某负责当”托”诱骗行人参与,阻拦被害人。上述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人行道上、兰大一院门口、五泉下广场、七里河区西站BRT过街天桥等固定地点,多次诱骗行人参与”猜瓜子”并骗取财物。共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1、2013年10月24日15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人行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2013年11月29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至兰大第一医院附近人行道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50元,并夺取被害人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2014年2月15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瑞德摩尔一地下通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4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4、2014年4月2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的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5、2014年8月19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的三台阶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6、2014年9月15日14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7、2014年9月29日9时40分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门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8、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门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9、2015年2月5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太华西门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0、2015年3月1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过街天桥上诱骗行人张甲参与”猜瓜子”赌输赢时,夺取被害人张甲手中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1、2015年3月3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步行街南出口东侧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2、2015年3月12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元,并夺取被害人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3、2015年3月25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张掖路地下商场西出口的人行道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夺取被害人手中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4、2015年4月1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旁边的东巷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5、2015年4月17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6、2015年5月1日13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侧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7、2015年5月2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三易花园菜市场巷道口附近诱骗行人吴某某参与”猜瓜子”赌输赢,夺取被害人吴某某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8、2015年5月3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贯贯吉”门口诱骗行人马某甲参与”猜瓜子”赌输赢时,夺取被害人马某甲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19、2015年5月20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0、2015年5月21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省博物馆旁边职工市场门口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1、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西侧公交车站站牌后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夺取李某乙手中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2、2015年6月14日13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西侧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丙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3、2015年6月23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步行街南口东侧的1路公交车车站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4、2015年9月18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二台阶区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5、2015年9月28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西侧的过街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6、2015年10月6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7、2015年10月某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二台阶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125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8、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公交车站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智某某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29、2015年10月25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西单商厦对面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丁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0、2015年11月5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东侧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1、2015年11月14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东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8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2、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00元,并夺取张某丙手中的270元后逃离现场。33、2015年11月下旬某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4、2015年11月29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诚信大厦楼下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戊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5、2015年12月4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友谊宾馆靠建兰路步行街一路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5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6、2015年12月8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二院门诊大楼西侧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37、2015年12月9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诊部大门东侧的马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15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构成诈骗罪、抢夺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姬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姬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曹某某(在逃)等人,自制”猜瓜子”诈骗工具,由袁某某负责操作,姬某某、陈某某负责管理、望风,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负责当”托”诱骗行人参与,阻拦被害人。上述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人行道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门口、五泉下广场、七里河区西站BRT过街天桥等地点,多次诱骗行人参与”猜瓜子”并骗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0月24日15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人行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2013年11月29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至兰大第一医院附近人行道处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50元,并夺取被害人陆某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2014年2月15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瑞德摩尔一地下通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4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四、2014年4月2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第一医院门口的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五、2014年8月19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三台阶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六、2014年9月15日14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七、2014年9月29日9时40分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门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八、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门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九、2015年2月5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太华西门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2015年3月1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过街天桥上诱骗行人张甲参与”猜瓜子”赌输赢时,夺取被害人张甲手中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一、2015年3月3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步行街南出口东侧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二、2015年3月12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元,并夺取被害人郭某某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三、2015年3月25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张掖路地下商场西出口的人行道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夺取被害人手中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四、2015年4月1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第一医院旁边的东巷道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五、2015年4月17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六、2015年5月1日13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西侧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七、2015年5月2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三易花园菜市场巷道口附近诱骗行人吴某某参与”猜瓜子”赌输赢,夺取被害人吴某某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八、2015年5月3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贯贯吉”门口诱骗行人马某甲参与”猜瓜子”赌输赢时,夺取被害人马某甲手中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十九、2015年5月20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2015年5月21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省博物馆旁边职工市场门口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一、2015年5月27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西侧公交车站站牌后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夺取李某乙手中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二、2015年6月14日13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西侧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丙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三、2015年6月23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步行街南口东侧的1路公交车车站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四、2015年9月18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二台阶区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五、2015年9月28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西侧的过街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六、2015年10月6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七、2015年10月某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二台阶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125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八、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公交车站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智某某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二十九、2015年10月25日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西单商厦对面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丁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2015年11月5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口东侧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一、2015年11月14日12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场东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8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二、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下广场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0元,并夺取张某丙手中的270元后逃离现场。三十三、2015年11月下旬某日11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BRT车站的天桥上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四、2015年11月29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诚信大厦楼下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戊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五、2015年12月4日10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友谊宾馆靠建兰路步行街一路口附近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5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六、2015年12月8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二院门诊大楼西侧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三十七、2015年12月9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一院门诊部大门东侧的道路边以”猜瓜子”赌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记录,辛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陆某、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某、赵某甲、杨某甲、张甲、杨某乙、郭某某、马某某、吴某、马某甲、李某乙、吴某某、马某甲、孙某甲、潘某某、李某乙、王丙、任某甲、唐某某、耿某某、房某某、牛某某、智某某、马某丁、包某某、王某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戊、黄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抢夺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姬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的辩护观点,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甲违法所得计40080元,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懿????????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