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苑立民对石臣民申请支付令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立民,石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81民督2号申请人:苑立民,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申请人:石臣,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申请人苑立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苑立民称,2016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石臣从其处借款5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并向本院出示欠据一张。要求被申请人石臣给付申请人苑立民欠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石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苑立民欠款5000.00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石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