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730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高某1,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李世永,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高薏轩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一致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在天津打工相识,于2011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1月2日生育长子高薏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双方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双方一致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高某1同意;二、婚生子高某2由被告高某1抚养,原告张某支付30000元抚养费,于2017年5月11日前履行清结(已履行);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