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红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红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786号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期北门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徐剑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红芬,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红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