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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吴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吴青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君,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舒琦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