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成宏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53号罪犯周成宏,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党委书记,副处级。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周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扣押的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本院认为,罪犯周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属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