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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素艳与翟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艳,翟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艳,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翟大友,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素艳与翟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照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755.11元,已经给付3000元;余款23755.11元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1000.00元至付清止,此款每月月底给付。2、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