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绍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绍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绍全,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因盗窃于2008年5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绍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一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绍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4日7时5分许,被告人魏绍全饮酒后驾驶皖S×××××号三轮摩托车至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与四明山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魏绍全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四处轻伤)。被告人魏绍全逃离现场后,又与冯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魏绍全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魏绍全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绍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车辆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绍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绍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绍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