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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管卫国与赵军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卫国,赵军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667号原告:管卫国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赵军荣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管卫国诉被告赵军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军荣立即支付2013年8月10日所欠借款363000元及按该款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赵军荣向叶青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赵军荣欠叶青人民币363000元。2017年2月,叶青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管卫国,并于2017年2月8日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2017年2月8日,原告管卫国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赵军荣,邮件于次日签收。至今,被告赵军荣未偿还欠款,故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卫国借款本金363000元并支付��款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管卫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4913元,由原告管卫国负担1953元,被告赵军荣负担2960元。原告管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赵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晨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