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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与沈水库、沈玉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沈水库,沈玉发,沈耀顺,林琼武,林良生,林华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43号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5964-1。法定代表人:沈勇顺,村委会主任。被告:沈水库,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玉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耀顺,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琼武,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良生,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华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水库、沈玉发、沈耀顺、林琼武、林良生、李华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