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829号原告:贾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张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男孩张全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五间(两层)由原、被告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2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张素凡,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全友,原、被告共同生活以来,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向贵院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2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1,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两个孩子。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英磊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人民陪审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篆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