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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高XX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财保6号申请人陈XX。被申请人高XX。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铖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XX坐落在鹤岗市南山区楼房1户(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南山区字第X**号)予以查封,并提供郑XX所有的XX车辆(车号:黑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文钢坐落在鹤岗市南山区X委X栋X室楼房1户(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南山区字第X**号)。查封担保人郑XX所有的XX车辆1台(车号:黑XX)。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文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