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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高艳与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宋德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403号原告:高艳,住通河县。被告:宋德巍,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与被告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