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高艳与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宋德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403号原告:高艳,住通河县。被告:宋德巍,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与被告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