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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泰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泰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白塘乡双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黎贝。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泰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新天地大楼6楼B座)。法定代表人郭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泰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泰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暂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