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孝均与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均,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延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陈孝均,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彦,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芹,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1825号。法定代表人:王太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鹿楼镇大街38号鹿楼镇政府院内东侧。法定代表人:蔡可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男,1975年10月7日处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沛县。被告:李延平,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长林,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孝均与被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延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孝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陈孝均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金战磊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