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士武与朱国举、彭振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武,朱国举,彭振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586号原告刘士武,男,生于1963年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朱国举,男,生于1960年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彭振莲,女,生于1959年3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武与被告朱国举、彭振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刘士武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