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士武与朱国举、彭振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武,朱国举,彭振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586号原告刘士武,男,生于1963年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朱国举,男,生于1960年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彭振莲,女,生于1959年3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武与被告朱国举、彭振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刘士武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