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贾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超,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贾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贾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贾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超存款724.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