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陶某,女,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陶某10万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上述欠款直接给付原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查无车辆信息、查无房产;3.被执行人周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56604.28元,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周某给付陶某10万元,此款于2017年4月起每月18日起支付1500元,直至10万元及利息偿清为止。利息计算:以先换本后付息的计算方式,即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以本金10万元,年利率6%计算,依此递减计算;二、如2019年12月周某提前退休,则将住房公积金及单位可能发放的住房补贴支付给陶某,仍以先付本金再付利息的计算方式计付本息;三、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合计4000元,诉讼费1165元,在本金付清后支付。如本协议第二条,欠款已足以支付全部本息及诉讼费,则一并支付,如不足以支付的,仍按每月1500元支付,直至付清时止。上述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如周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陶某有权要求按照原判决执行。”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