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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俞磊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俞磊水,吴美芬,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号。负责人:徐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俞磊水,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宇炜,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吴美芬、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磊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美芬、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磊水支付借款1223227.8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美芬、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磊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浙B×××××、浙B×××××、浙B×××××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因不属该申请人抵押物,且于本案无实际处置意义,故申请人不要求处置。现被执行人吴美芬、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磊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5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