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新侠与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侠,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456号原告:李新侠,性别:××,住河南省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一里沙。法定代表人:蔡宏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李新侠诉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侠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李新侠负担。审判员 兰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