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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姚兆辉与于广林、殷林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兆辉,于广林,殷林芳,孙为彩,胡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姚兆辉。被执行人于广林。被执行人殷林芳。(被执行人于广林之妻)被执行人孙为彩。被执行人胡立菊。(被执行人孙为彩之妻)申请执行人姚兆辉与被执行人于广林、殷林芳、孙为彩、胡立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对被执行人于广林、殷林芳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于广林、殷林芳另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鹤高,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被执行人姚鹤高系本案申请执行人姚兆辉父亲,本案正在协商冲抵;因处置时间过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