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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歧荣、远洋与吉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歧荣,远洋,吉林省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歧荣,女,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程颖,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该院医生。上诉人高歧荣、远洋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裁定;三、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歧荣、远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4元退还上诉人高歧荣、远洋。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