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献兰与陈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兰,陈启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75号原告曾献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杜琛,均系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兵。原告曾献兰诉被告陈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献兰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兵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曾献兰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力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