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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献兰与陈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兰,陈启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75号原告曾献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杜琛,均系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兵。原告曾献兰诉被告陈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献兰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兵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曾献兰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力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