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592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92号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姜伟,执行董事。被告宋艺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艺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