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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3刑申8号曹××: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鄂13刑终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理由为:1、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法医临床L1083号法医鉴定意见书。对该意见书你一直不认可,并申请法院对被害人何传连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重新鉴定,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剥夺了你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2、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何传连构成轻伤,但何传连在医院的多次胸部拍片显示均为右第4肋骨骨折,但该鉴定意见书认定在CT三维片中显示其左右肋骨均骨折,该意见与在医院所拍片内容相悖;3、你与何传连发生纠纷过程中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对其受伤的结果只是过失,且不能排除何传连受伤是她本人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故你的行为导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当面听取了你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何传连的陈述、证人曹×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提出的原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存在疑点,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审查:被害人受伤后,多次拍胸部正位片仅显示右侧第4肋骨陈旧性骨折,两次拍胸部三维片显示左右肋骨均有骨折,右侧肋骨为陈旧性骨折,左侧肋骨有骨痂生长,这是符合肋骨骨折影像检查特点的,因肋骨成半环状,拍片时大部分肋骨不能贴近胶片,且有部分肋骨影像与肺纹理等重合,这就导致肋骨骨折无错位或错位不明显时拍胸部正位片不易被发现,只有胸部三维片才能清楚显示全部肋骨的影像。本案被害人多次胸部正位片虽未显示左边肋骨骨折,但两次胸部三维片显示左、右侧肋骨均有骨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即构成轻伤二级,故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结合被害人的外伤史和多次影像检查结果,鉴定认为被害人右侧肋骨骨折属陈旧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骨痂生长的规律与2014年7月19日的外伤时间吻合,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要求对被害人何传连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未予允许。经查:没有证据证实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何传连的伤情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你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与他人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