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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耿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秦道初、唐根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道初,唐根华,鲁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耿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秦道初,男,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唐根华,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鲁从文,男,生于1970年12月1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陈香申请执行秦道初、唐根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临中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从文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秦道初、唐根华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7965.5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我院提交和解协议文本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