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汉鼎盛鑫包装有限公司、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鼎盛鑫包装有限公司,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盛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雷竹村特*号。法定代表人:向喜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辉,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友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武汉鼎盛鑫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鼎盛鑫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晨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