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8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本区顾村镇沈杨村陆家桥**号。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本区顾村镇沈杨村陆家桥**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始,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结伙,在本区顾村镇沈杨村陆家桥49经营无名棋牌室,设置7张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及赌客梅可芹、掌静、朱秀峰等12人在该棋牌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260元、账簿1册、赌具麻将牌6副、麻将充值卡40张、充值机1台及无主赌资人民币260元。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可芹、江寿彬、朱旋芳、辛德灿、李凤玲等人所作的证言;证人掌静、朱秀峰、张小梅、付立发、刘必秀、王进华、左建兰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记录》;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及账簿,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