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江江诉牛智聪慧、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江,牛智聪慧,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胡江江,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蒙城村。被执行人:张艳丽,又名张晓燕,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蒙城村。本院在执行胡江江与牛智聪慧、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与2017年1月17日向牛智聪慧、张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张艳丽于2017年1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张艳丽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艳丽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