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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江江诉牛智聪慧、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江,牛智聪慧,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胡江江,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蒙城村。被执行人:张艳丽,又名张晓燕,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蒙城村。本院在执行胡江江与牛智聪慧、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与2017年1月17日向牛智聪慧、张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张艳丽于2017年1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智聪慧、张艳丽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艳丽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