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a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225号原告:柳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2年9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