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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a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225号原告:柳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2年9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