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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寅清、金淑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寅清,金淑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财保23号申请人:廖寅清,女,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黄钢,系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淑仪,女,汉族,1946年2月27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廖寅清与被申请人金淑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淑仪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淑仪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的房屋壹套,保全金额3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淑仪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的房屋壹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马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