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民催20号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37号。法定代表人桂林,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由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4202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4日,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陈 麒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