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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悦芳与被告雷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芳,雷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88号原告张悦芳,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雷中心,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张悦芳与被告雷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悦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悦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悦芳负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