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3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爱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37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华,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以上身份信息均属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爱华利用其位于东莞市谢某镇眼口工业区的湘益副食店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期间,刘爱华分别收受王某、刘某1、刘某2等26人投注六合彩,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200期,投注额共约15万元,获利约2万元。民警于2016年11月15日在上述副食店内刘爱华抓获归案,缴获投注单据29张等物品。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刘某2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缴获单据等物证,被告人刘爱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爱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刘爱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指控的收受六合彩金额过高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华犯赌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爱华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爱华供述其从2015年4月份开始接受六合彩投注,共接受了200期,每期获利约100元,共收受了15万元投注,获利2万元,且能够得到投注单、投注网站投注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爱华共收受六合彩约1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刘爱华所提的该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刘爱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爱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爱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刘爱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爱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的电脑一台,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