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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嘉慧,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法定代表人:许鹏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立案。依照《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