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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裴昭珲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昭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催8号申请人:裴昭珲,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申请人裴昭珲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裴昭珲持有的股金证(股金证编号3213240001704000049715、股份29663股)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裴昭珲有权向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补发股金证。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裴昭珲负担。审 判 长  蒋丽荣审 判 员  陈明贤代理陪审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蕊第1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