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芳、马乔平、马延锋、马亮申请执行呼宝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芳,马乔平,马延锋,马亮,呼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兰芳,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7********。申请执行人马乔平,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3********。申请执行人马延锋,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申请执行人马亮,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9********。被执行人呼宝君,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沟门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2********。兰芳、马乔平、马延锋、马亮申请执行呼宝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宝君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4278元、案件受理费3823元、执行费1464元。后申请执行人兰芳、马乔平、马延锋、马亮与被执行人呼宝君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呼宝君于今日支付案件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案件受理费、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兰芳、马乔平、马延锋、马亮自愿全部放弃。执行费1464元由被执行人呼宝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0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