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钟嘉彬、余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嘉彬,余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0014号申请执行人钟嘉彬,男,1992年11月29号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余帆,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申请执行人钟嘉彬与被执行人余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4700元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余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