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罗蒂分公司,郑州泰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张铭,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罗蒂分公司。负责人:孙玉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泰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滨只,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罗蒂分公司、郑州泰田服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8元,减半收取6074元,由上诉人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8元,减半收取6074元,由上诉人河南新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