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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朋与常亮、刘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常亮,刘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218号原告:刘朋,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亮,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少花,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常亮、刘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