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朋与常亮、刘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常亮,刘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218号原告:刘朋,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亮,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少花,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常亮、刘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