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辉北、莫愁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辉北,莫愁,莫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53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被执行人:王辉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莫愁,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莫培琳,女,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辉北、莫愁、莫培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辉北、莫愁、莫培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徐证执行字第4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辉北、莫愁、莫培琳钱款人民币1,095,297.92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