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陶云与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72号原告:陶云,女,1975年7月20日生,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老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马家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云诉被告明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云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