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学臣与徐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臣,徐学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05号原告徐学臣,男,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学明,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臣诉被告徐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学臣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