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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学臣与徐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臣,徐学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05号原告徐学臣,男,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学明,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臣诉被告徐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学臣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