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忠军与陈文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军,陈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军,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304074019,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家屯。被执行人陈文芝,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311094021,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湖畔家园小区22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军与被执行人陈文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5,52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