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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洪生与胡辉誉、赖灿林、赖洪荣、梁海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生,胡辉誉,赖灿林,赖洪荣,梁海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943号原告卢洪生,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彭志强,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辉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赖灿林,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欧炳标男,汉族,罗定市人,53岁,住罗定市。被告赖洪荣,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海连,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洪生诉被告胡辉誉、赖灿林、赖洪荣、梁海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卢洪生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人民陪审员  苏爱英人民陪审员  黄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