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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竟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竟,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047号申请人:徐竟,女,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张旭,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竟诉被申请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旭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旭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张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文代理审判员  丁军生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