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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5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学忠、胡大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胡大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5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大朋,男,成年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忠与被执行人胡大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448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