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诉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燕存露,安娜,顾云高,王珏,安智勇,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24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727号。负责人:姚永明,行长。被申请人: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燕存露。被申请人:燕存露,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安娜,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顾云高,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王珏,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安智勇,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168室。法定代表人:燕存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与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燕存露、安娜、顾云高、王珏、安智勇、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智勇名下已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燕存露、安娜、顾云高、王珏、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437,931.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智勇名下已抵押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燕存露、安娜、顾云高、王珏、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437,931.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竹莺代理审判员 朱 瑞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