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建芝与肖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芝,肖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芝,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肖定波,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建芝与被执行人肖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定波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定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