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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与买玉奇、蒲占花、蒲占龙、杨如梅、田进智、杨拜拜、买学武、白学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买玉奇,蒲占花,蒲占龙,杨如梅,田进智,杨拜拜,买学武,白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袁存,任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买玉奇,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蒲占花,女,1989年2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蒲占龙,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如梅,女,1987年6月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田进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拜拜,女,1989年6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买学武,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白学英,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申请执行买玉奇、蒲占花、蒲占龙、杨如梅、田进智、杨拜拜、买学武、白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买玉奇、蒲占花、蒲占龙、杨如梅、田进智、杨拜拜、买学武、白学英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飞 百度搜索“”